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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颁布《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4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弥补了产权监管的制度空白,补充和完善了现行产权流转制度体系,对于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和无偿划转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基本覆盖产权流转的各种形式,分别建立了市场化流转和国资内部流转的国有产权流转制度体系。随着中央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整合步伐的加快,整合方式不断创新,其中,资产置换事项日益增多,并成为企业重组整合的重要方式。为保护国有权益、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产权配置效率,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该《通知》。

《通知》共十四条,以国有产权变动为核心,以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为主线,重点对中央企业内部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国有单位与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事项进行了规范(一至十条),同时对央企之间、央企与地方之间以及涉及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置换事项做出了原则规定(十一条、十四条),覆盖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的各种类型,形成了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产权置换事项较为完整统一的制度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央企内部国有产权置换事项

1、本着从严从紧原则,《通知》对实际控制企业做出了较为严格的界定,在积极推动央企内部资源整合的同时,防止企业滥用产权置换方式;

2、规范了国有产权置换的程序,明确了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资产评估、协议签订和审批等若干环节,重点强调了产权置换与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和作用;

3、明确央企作为审核主体,负责评估报告备案和行为审批,其中实际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批,同时对上述审批与相关公司股东会职能之间的衔接做出了规定。

二、明确了央企之间、央企与地方之间等超出央企自身范围的产权置换的条件、要求和决策审批程序;其中,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企业应事先报经同级国资委批准。

三、明确了中央企业的相关责任和要求,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对中央企业产权置换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等事项,国务院国资委已以《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等文件予以规范,《通知》明确此类置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